双软认定

词条百科
3948 次浏览
双软认定

双软认定

( 1 ) 软件企业申请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登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初审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纸质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有疑异时,可组织软件产业、财务等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将认定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后,在市经信委网上公布结果;

5、领取证书。

( 3 ) 企业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4、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上年度合同金额最大的两个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

6、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7、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和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境内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8、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9、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经信委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 4)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

(5)发票清单、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 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请参阅如下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0]25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认定步骤

第一步:软件著作权登记

注: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统一在北京国家版权中心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写采集卡

2、提供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说明文档放入Word文档中取前40页后40页。不足提供全部。

4、提供源代码放入Word文档中取前40页后40页。不足提供全部。

5、根据客户此软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切证明文件由我们专业人员准备,申请人只需盖章签字即可)

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 (可办理5-21个工作日加急 )

第二步:软件评测

1, 软件安装光盘

2. 软件测试委托书及软件功能列表。

时间:3-5个工作日,费用2000元每件(代收评测机关的费用,不再收取任何代理费)

第三步:双软认定在当地软件行业协会办理。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时间:软件企业认证与软件产品认证可同时办理 共30个工作日

13年软件

企业认定新条件

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检测首页 认证首页 咨询首页 培训首页 计量首页 服务供应 产品供应

版权所有:中国标准服务业联合会 技术支持:中国检验认证行业联盟 IT服务事业部

法律顾问: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屠超峰

粤ICP备12046775号